
市議會25日通過「電單車法規」(Electric Bicycle Legislation),如獲市長彭博簽署,從實施之日起,包括餐館外賣郎用車在內的所有商業用途的電單車將被禁止上路,違者將面臨高額罰款。擁有電單車的商家必須為員工承擔所有罰金,首次違規罰款100元,以後每次違規將罰款250元。 目前紐約州並不禁止買賣電單車,但州府以速度規範電動單車發牌制度,時速30哩以上的電動單車屬於限制用途摩托車(Limited use motorcycle),可申請摩托車(Motorcycle)牌照並獲得保險。時速低於30哩的電動單車不能獲牌照,任何人在街道、人行道、高速公路、停車場及公共交通行駛領域中駕駛它們均屬違法。 很多電動單車不充電時時速為20哩,充電後時速可達40哩,是否要申請牌照,正處於執法的灰色地帶。市議員樂萍(Jessica Lappin)表示,紐約市規定電單車行駛15哩以下是合法的,使得紐約市警方執法更麻煩。 市議長柯魁英表示,因為電單車隨處可見,大家都不知道電單車在紐約是違法的,因為電單車比普通的自行車更快也更重,所以對行人也更危險。這項立法就是清楚地告訴商家,使用這種危險工具是不能容忍的。市議會交通委員會主席瓦卡(James Vacca)表示,幾天前在他的選區就有一個70歲的老人家被電單車撞倒去世。瓦卡表示,因為違反交通規則、占用人行道、突然加速、速度過快等原因,電單車造成很多潛在危險。 提出該法案的市議員葛羅尼克(Daniel Garodnick)表示,現在的法律漏洞導致警方執法困難,電單車並不是單車,儘管電單車本來就是違法的,但法律漏洞讓警方在執法時無所適從。市議會通過後,將交由市長彭博簽署,然後正式生效。(記者王艾香:世界新聞網)